东北农业大学研究生违纪处分暂行规定

时间:2019-05-09    来源:文学百科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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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北农业大学研究生违纪处分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加强研究生的教育与管理,促进研究生德、智、体等全面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东北农业大学学生管理规定》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研究生工作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东北农业大学在籍研究生。   第三条 研究生惩处遵循“程序规范、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的原则。   第二章处分种类和运用   第四条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研究生,视其情节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减轻或免于处分:   (一)违纪后,主动承认自己违纪行为,认错态度诚恳,并确有悔改表现的;   (二)确系他人胁迫或诱骗,积极协助组织调查问题的;   (三)违纪事件调查处理期间,主动检举、揭发他人的违纪行为,对事件处理有立功表现的;   (四)其他可从轻处分的。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加重处分:   (一)违纪后,认错态度不好的;   (二)对检举人、证人威胁或打击报复及以其他方式阻碍学校调查处理的;   (三)二次违纪应受处分的;   (四)违犯本规定两款以上行为的;   (五)在校外违纪,并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的;   (六)教唆、胁迫或诱骗他人违法违纪的;   (七)涉外活动违纪的;   (八)邀约校内外其他人员违法违纪的;   (九)其他应予从重处分的。   第七条违纪研究生受处分后的处理:   (一)受通报批评、警告、严重警告和记过处分的研究生,一学年内不予参加各项评奖评优;   (二)受留校察看处分的研究生,察看期间停发普通奖学金、助研和奖励津贴,在校期间不予参加各项评奖评优。   第八条凡有本规定之外的违反校纪校规行为,确需给予处分的,可参照本规定中相近条款或《东北农业大学学生管理规定》相关规定给予处分。   第三章违纪行为认定及处理   第九条 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法律法规,被公安机关处罚,性质恶劣的;   (四)利用大、小字报或散发、张贴各种宣传品以及采用播放录音、演讲、网络信息等手段,进行造谣、传谣或人身攻击造成恶劣影响或严重后果的;   (五)煽动、组织、策划罢餐、罢课、罢考、绝食的;   (六)组织、参加非法传销、非法团体、邪教等组织,或以合法学生社团名义从事非法活动的;   (七)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十条 打架斗殴、寻衅滋事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   (一)寻衅滋事造成打架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致他人轻微伤以上的,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二)组织、策划或参与打架斗殴的,给予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参与打架未造成伤害的,给予警告处分;致他人轻微伤的,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致他人轻伤以上的,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四)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致使事态发展并造成后果的,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五)作伪证或有意给调查造成困难的,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六)提供凶器未造成后果的,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造成后果的,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七)勾结校外人员结伙斗殴或持械打人,打架后威胁、恐吓、勒索财物的,从重处分。   第十一条 有违反公民道德规范或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吸食毒品、参与贩毒或教唆、诱骗他人吸毒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进行赌博或变相赌博,召集或提供场所、赌具的,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三)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或音像制品的,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四)酗酒滋事者,给予记过以下处分;因酗酒滋事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五)从事或参与有损学生形象、有损社会公德活动的,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六)非法限制他人自由、侵入他人住所蓄意滋事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七)威胁、侮辱、诽谤他人造成后果的,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八)隐匿、销毁、私拆他人邮件、电报,用电子邮件进行不正当活动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二条 盗窃、诈骗财物的,除追回赃款赃物或按价赔偿外,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盗窃他人财物,初犯者,作案价值不足600元,情节较轻,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作案价值在600元以上,不足1,000元或情节较重,给予记过处分;作案价值在1,000元以上,不足3,000元或情节严重,给予留校察看处分;作案价值在3,000元以上或情节恶劣,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屡次作案者,从重处分。   (二)盗窃、故意毁坏孤本、珍本、善本、珍贵原版外文图书或有较高学术价值的图书、资料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窃用公章、保密文件、档案等物品的,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四)结伙盗窃、诈骗财物的,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五)明知是赃物而购买、窝藏和销赃的,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三条 损坏公共财物、他人物品或其他破坏活动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   (一)损坏公共财物或他人物品,除赔偿损失外,情节较轻者给予批评教育;情节较重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在公共设施、建筑物、公用设备上乱涂、乱写、乱画、乱张贴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三)故意损坏公共设施或他人物品者,除赔偿损失外,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四)损毁或擅自移动路标、井盖或施工防围等公共设施,影响交通、施工安全的,给予记过以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十四条 违反校园网络安全管理有关规定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登录非法网站,视情节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在网络上散布影响安定团结的信息或言论,扰乱社会秩序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三)对公共计算机信息网络功能进行非法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网络不能正常运行者,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四)利用网络进行其他违法犯罪行为的,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五条 违反宿舍有关规定,影响宿舍正常管理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   (一)私自在宿舍做饭、乱接电线或安装大功率用电器,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以上留校察看以下处分;   (二)在学校规定的休息时间内,在宿舍及其附近喧哗、吵闹、使用音响器材音量过大、拨打骚扰电话等影响他人正常休息的,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下处分;   (三)未经许可留宿外来人员,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处分;   (四)在宿舍内吸烟、燃烧物品等未造成后果者,予以批评教育,屡教不改或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警告以上留校察看以下处分;   (五)在异性学生宿舍留宿或在学生宿舍留宿异性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第十六条 有下列损害学校安全和管理秩序行为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   (一)妨碍学校管理人员正常开展工作,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处分;以欺骗、侮辱、威胁、贿赂或其他方法阻碍学校管理人员依法或依校规执行公务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在教室、实验室、食堂、宿舍或其他公共场所喧闹、起哄、寻衅滋事等,扰乱教学、科研工作秩序和公共场所秩序或侵害他人利益者,给予记过以下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三)冒用他人、组织名义,侵害他人、组织合法权益,伪造、冒领、盗用、私自涂改各种证件、证明、公文者,给予警告处分;造成不良影响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四)对非法经商的,视情节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对冒用、盗用学校名义从事各种经营、开发活动的,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五)私藏或携带匕首、三棱刀、弹簧刀或其他管制器械者,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七条 一学期内无故旷课(一天按4学时计算)累计达到下列学时数的,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旷课累计10~19学时的,给予警告处分;   (二)旷课累计20~29学时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旷课累计30~39学时的,给予记过处分;   (四)旷课累计40~49学时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五)旷课累计50学时以上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八条 考试(考查)违纪的,除考试(考查)成绩无效外,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违纪行为之一的,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下处分:   1.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2.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3.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4.在考场或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实施影响考场秩序行为的;   5.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6.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7.用规定以外的笔或纸答题,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8.有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行为的。   (二)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扰乱考场及考试工作场所秩序,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1.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参加考试的;   2.抄袭或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3.抢夺、窃取试卷、答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4.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5.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6.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7.答卷答案被认定为雷同的;   8.故意扰乱考点、考场、评卷场所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的;   9.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的;   10.威胁、侮辱、诽谤、诬陷考试工作人员或其他考生的;   11.有其他作弊行为及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   (三)使用通讯设备作弊的,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因个人作弊造成集体重考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九条 违反学术道德行为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   按照《东北农业大学研究生学术道德规范(试行)》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一条 毕业班研究生办理完毕业手续,在未离校期间,有违反校纪校规行为的,按本规定处理。   第四章处分程序   第二十二条 违纪处理:   (一)在对研究生做出处分之前,由违纪研究生所在研究生管理单位和有关部门查证,听取违纪研究生或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   (二)对违纪研究生进行处分时,由违纪研究生所在研究生管理单位依据本规定的有关条目提出处理意见,填写《研究生纪律处分呈报表》并附研究生违纪事实材料及相关证据。   (三)警告以上留校察看处分以下,由研究生部审定,报学校备案;开除学籍处分,由研究生部审核,校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报黑龙江省教育厅备案。   (四)研究生部出具处分决定书(内容包括违纪事实、处分依据、处分结果和申诉说明等),由研究生部送交本人。若本人拒不签字或无法签字,由研究生辅导员及研究生学生干部现场见证后,视为送交本人。   第二十三条 被开除学籍的研究生,自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理离校手续,由其家人或当地组织接回。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其档案、户口退回家庭户籍所在地。逾期不离校者,由学校保卫处报公安机关按外来人口违反户籍管理规定处理。自发文之日起,被开除学籍处分的研究生发生的一切行为及后果,由学生本人自行承担。   第二十四条 处分申诉:   (一)学校成立由学校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组成的东北农业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申诉。   (二)研究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做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需要改变原处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重新研究决定。   (三)研究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四)从处分决定或复查决定送交之日起,研究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因不可抗力事由延误申诉的,申诉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第二十五条 处分解除:   (一)受处分的研究生,由研究生所在管理部门负责教育和考核,自处分生效之日起至处分解除止,研究生每月要主动向辅导员做思想汇报,辅导员有责任对其进行教育和指导。   (二)处分期满(警告处分期为3个月、严重警告处分期为6个月、记过处分期为9个月、留校察看处分期为12个月),研究生向所在管理部门提出解除处分申请,并填写《东北农业大学学生处分解除申请表》。   (三)受留校察看处分的研究生,在察看期间态度端正,确有悔改表现的,在学习、工作、生活中表现良好者,由研究生本人提出申请,研究生部审查,报学校批准,可按期解除;有特殊立功或突出贡献者,由研究生本人提出申请,研究生部审查,报学校批准,可提前解除;悔改不明显者,可延长察看期;留校察看期间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校规校纪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因处分期未能在毕业前解除留校察看处分者,由本人在毕业前提出申请,办理相关备案手续,在毕业后一年内向学校申请解除处分,同时提供所在单位出具的鉴定材料,经学校审查批准,可补发毕业证书。   第二十六条 研究生部将研究生的处分材料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研究生本人档案。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 研究生未经批准,擅自离校而发生意外事故的,学校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未涉及的违纪行为,需给予处分的,参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处理,也可参照本规定的类似条款给予处分。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所涉及的有关情节定性,只适用于研究生违纪处分,不等同于司法解释。   第三十条 本规定中所说的“以上”、“以下”,均包括本项。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开始执行,原《东北农业大学研究生违纪处分条例》(东农校长令〔2004〕第21号)同时废止。本规定由研究生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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